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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实验与信息中心档案管理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4-05-2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
为了加强教育技术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档案管理,提高中心管理水平,推动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科学化,依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建档目的

档案是中心的重要信息资料,是对过去事项的重要纪录,对规范管理、总结经验、指导今后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。

二、管理职责

1、中心办公室为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,其主要职责是:文件的收、发;文件的传送和交回;文件的立卷和保管。

2、中心办公室主任为档案管理总负责人。若中心办公室主任缺位,中心将另外指定专人负责。

3、档案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收、发和递送,并由专人将文件资料分类、编目、立卷和保存。

4、档案的收、发和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确保档案的清洁、整齐和完整。并妥善保存好档案的交接、查阅和外借的全部记录。

5、所有文件资料的交接,都必须保存书面的交接记录。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如下几项:交接日期、时间、文件资料目录清单和交接双方签字。

6、所有文件资料的出借,都必须保存书面出借记录。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如下几项:出借日期、时间、文件资料目录清单、负责人同意出借的批文、借阅方抵押的证件类型和信息,以及借阅方签字。

三、中心档案类别

1.中央、教育部、省市等上级文件

2.学院党政文件

3.中心请示、报告文件

4.中心评建文件

5.规章制度

6.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

7.部门工作流程

8.技术合同文件

9.设各技术文档资料

10.设各维修反馈单据

11.部门固定资产帐目

12.会议记录

13.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

14.项目规划、立项和结项文档资料

15.实验课程建设文档资料

16.其它

四、保管期限:

一般资料保管5;财产类保管到报废后的5年。

五、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出借

1、需要查询中心档案者,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,并经过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查阅。

2、档案查阅者在查阅档案过程中,须听从档案管理员的指挥,保持档案的清洁和完整。

3、对允许查阅者复印的普通档案,可外借。但外借者必须以身份证、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为抵押,并在当天归还全部外借的档案。

4、对需外借中心档案超过一个工作日者,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,并经过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借。

六、违规处罚

1.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心工作人员,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;对造成经济损失者,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。'

2.对违反本规定的档案查阅人员,借阅、直至永久禁止借阅的处罚;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。

七、本规定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
八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